特定對象就業服務
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,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,應訂定計畫,致力促進其就業;必要時,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:
服務對象包含:
服務對象包含:
一、獨力負擔家計者
二、中高齡者
三、身心障礙者
四、原住民
五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
六、長期失業者
七、二度就業婦女
八、家庭暴力被害人
九、更生受保護人
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-如新住民、藥癮者等。